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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安乐死”说不

2000-01-13 来源:生活时报 杨通河 我有话说

贵阳市一名个体医生声称他可以给病人实施“安乐死”,一时间,当地舆论一片哗然

贵阳一位不愿透露真实姓名的“赵医生”声称,他曾经多次给患者实施过“安乐死”手术。

这位“赵医生”声称,他实施“安乐死”手术的对象都是“无限痛苦的绝症患者”,自己实施这种手术有如下条件:“一是患者要有正规医院的疾病证明书,证明患者已是无法救治的绝症病人;二是患者本人及直系亲属强烈要求;三是要患者的全部直系亲属必须按下列格式书写请求书,并签名按手印:我家的×××亲人,因患××绝症,医治无效,患者非常痛苦,经本人和亲属×××等强烈要求,请求‘赵医生’给予实施‘安乐死’手术。家属对该事不得外传,并保证实施者的人身安全,以后不得追究实施者任何责任。”

“赵医生”称他所做的几例“安乐死”手术都很成功,他甚至向实施手术的绝症病人的亲属承诺,如果手术达不到标准,他愿意赔偿所收费用的20倍给患者家属。他收取的费用是1000—3000元不等,视病人家庭经济情况而定。而他说所耗用的药物很便宜,不到所收取费用的1%,在10—30元之间。

“赵医生”说,他“能让绝症患者在死前12小时保持清醒并无明显异样症状,绝症患者可以与亲属交谈,交待后事,甚至下地行走。然后由绝症患者及其亲属定下时间,对患者施行手术,保证患者在20分钟内平静地死亡”。他还保证,被实施手术者不会痛苦,全身皮肤完好,身体外观不变形,不会有大小便失禁现象,死后面容平静安详。

“赵医生”说,他给病人实施“安乐死”,“只是出于一个医生的良知。如果明知病人已无药可救,而又眼看着病人挣扎在死亡线上,求生不能,求死不得,拖累亲人,给国家造成不必要的浪费,由医生来解除病人及其亲人的痛苦,这样才更人道。”

实施过“安乐死”的“赵医生”是天使还是恶魔?是勇士还是罪犯?

贵阳市一家律师事务所3名律师联合撰文,称“赵医生”的行为已构成了故意杀人罪。“虽然赵医师的主观动机是为了解除绝症患者的痛苦而实施某种医疗手段以结束患者生命,这只能在量刑上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不能改变故意杀人罪罪名的成立。赵医生为患者实施‘安乐死’所收取的费用系非法所得,应依法予以追缴。”

一位读者说,这样做的害处有三:其一,易造成对病人放弃治疗心态的蔓延,动摇救死扶伤这一基本的社会道德准则;其二,这不利于疑难疾病的治疗水平的提高;其三,医生也可能利用‘安乐死’这一手段来逃避全力救助的职业责任,可能使某些全力治救有望脱离危险的病人失去最后的生存机会。

有人甚至指责“赵医生”实施“安乐死”是“买凶杀人”。

但是,也有人持有完全不同的意见。

有人把“赵医生”称作“第一个吃螃蟹的人”,他说:“毅然选择‘安乐死’是现代人正视死亡、挑战死亡的结果,是现代思维观念的又一大进步。”赵医生的勇敢行为“向人类医学提出了一个严峻的课题,为人类医学救死扶伤这一宗旨增添了更为广泛的内涵……将促使沉默的立法界和司法界尽快出台与之相适应的相关法律法规”。

但事实上不管谁来实施“安乐死”都是现行法律所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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